公告日期: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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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 037 号
致: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载的《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刊载的《深圳市弗赛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举
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何建辉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5月12日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
贵公司股份 25,200,000 股,占贵公司总股份数的 6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会议审议的议案有: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25,200,000 股,占出席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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