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维药: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和田维药资讯
2022-03-21 19: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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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3-21


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水平,规范重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
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田维吾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
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有投资业务。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
投资收益标准,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
通过,公司实行分级决策的投资决策程序: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就同一项目累计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含 10%)的,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就同一项目累计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不含 10%)、不超过 30%(含 30%)的,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三)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就同一项目累计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不含 30%)的,经公司董事会评审通过后,
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七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
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
同或协议、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 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

第十条 公司投资应编制投资建议书,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
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并经评估人员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实行集体决策。总经理应根据投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以及评估报告(如有),形成投资报告并提交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的投资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对决策过程应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投资或改变集体决定。

第四章 投资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
任人员等内容。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动用信贷资金买卖流通股票,不得动用股票发行募集资
金买卖流通股票,也不得拆借资金给其他机构买卖流通股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
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人员或其他
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
度。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获取的利息、股息以及
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
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 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集体决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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