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搜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搜科技资讯
2020-05-13 15:3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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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0)第 05004 号
致: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搜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张立灏律师、徐逍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搜科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及《杭州会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会搜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
址:http://www.neeq.com.cn)中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26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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