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车股份:关于实际控制人减少暨一致行动人增加的公告
眉车股份资讯
2022-01-05 16:03:52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2-01-05



证券代码:837497 证券简称:眉车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减少暨一致行动人增加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且不再续签,从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 5 人减

少为 1 人。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李春有经与股东罗光齐、王文仙、王

志刚、徐波商议,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增加了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少的情况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公司的股东李春有、王文仙、罗光齐、王志刚、田国良

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协议约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有效期满,各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 3 年”。目前,《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届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经公司第一大股东李春有与股东罗光齐、王文仙、王志刚、田国良沟通,股东罗光齐、王文仙、王志刚、田国良明确表示不再与第一大股东李春有续签协议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由第一大股东李春有为实际控制人。为此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春有、王文仙、罗光齐、王志刚、田国良 5 人减少为李春有 1 人。

二、一致行动人增加的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确保公司稳定、健康、

持续发展,2021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李春有与股东罗光齐、王文仙、王志

刚、徐波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拟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等事项上约定成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签署的具体情况如

下:

(一)、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截至协议签署日,协议五方均为公司在册股东且均为公司董事。其中,李春有持有公司股份 10,0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7.24%;罗光齐持有公司股份

3,8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65 %;王文仙持有公司股份 2,525,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4.33 %;王志刚有公司股份 1,57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1%;徐波

持有公司股份 1,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89%。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9,130,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2.82%。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李春有

乙方:罗光齐

丙方:王文仙

丁方:王志刚

戊方:徐波



以上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没有永久境外居留权。(以下合称为“各方”,并在上下文许可的情况下分别称其为“一方”)

鉴于:



1、本协议各方为眉山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股东,其中,甲方直接持有公司 17.24%的股权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乙方为直接持有公司 6.65%的股权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丙方为直接持有公司 4.33%的股权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丁方直接持有公司 2.71%的股权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戊方直接持有公司 1.89%的股权的股东且担任公司董事。以上各方合计持有公司32.82%的股权。



2、为进一步加强甲方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他各方拟于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等事项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为此,各方就采取一致行动之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目的



各方确认达成本协议所述一致行动的目的为进一步加强甲方对公司的控制

权,明确其他各方与甲方的一致行动关系,维护各方利益并使公司利益最大化。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内容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



2.1 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其他各方均应与甲方保持一致意见,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在内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发表相同意见:(1)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7)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8)修改公司章程;(9)对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0)决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