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氏果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杨氏果业资讯
2020-04-29 23: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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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7480 证券简称:杨氏果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产品的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除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据前述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
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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