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第三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氏果业”或“公司”)签署的《江西杨氏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招商证券作为杨氏果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辅导机构,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取得了贵局对杨氏果业辅导备案
登记材料的受理函,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向贵局提交辅导工作报告(第一期),
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向贵局提交辅导工作报告(第二期),招商证券现就第三期
辅导(以下简称“本辅导期”)工作情况,向贵局报告如下:
一、本辅导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 辅导时间
本辅导期时间由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0月底,共持续约3个月时间。在本辅导期阶段,招商证券辅导工作小组按照辅导协议、辅导计划及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进行了辅导工作,辅导人员主要通过尽职调查工作、现场沟通 IPO 工作进展、监督整改等方式开展工作。
(二) 保荐机构、辅导人员组成及变动情况
1、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为招商证券,承担杨氏果业的上市辅导工作,同时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
2、辅导人员组成
招商证券本辅导期工作小组由李寿春、王玉亭、黄勇、张峻豪、董晟晨、邱凌组成,由李寿春任组长。
以上辅导小组成员均系招商证券正式从业人员,具备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一定的股票上市辅导、发行承销及上市保荐的工作经历,符合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且同时担任辅导工作的企业均未超过四家。
此外,德恒律师事务所所的辅导人员包括李广新、张彦博、祁辉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辅导人员包括汤孟强、周小根等。
本辅导期内,保荐机构和辅导人员组成未发生变更。
(三) 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辅导期内,杨氏果业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四) 辅导工作内容
本辅导期内工作依照双方签订的《辅导协议》和拟定的辅导计划进行,具体辅导工作如下:
1、辅导工作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律师、会计师继续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诊断、排查公司存在的业务、法律、财务等方面问题并讨论解决。辅导工作小组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主线,结合实际情况介绍证券市场、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基本知识进行辅导。具体内容包括:
(1)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结合行业有关共性问题,继续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讨论存在的问题、整改方向和方案等;
(2)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传递资本市场发行与审核最新动态信息;
(3)帮助公司接受辅导人员全面、系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二)》、《首发审核非财务、财务知识问答 51 条》等法律法规,树立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4)日常“新三板”持续督导
公司目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持续关注公司在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规范运行情况,确保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持续保持独立完整、规范运作,关联交易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同时,辅导小组还督促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在历史沿革、公司治理、业务开展、内部控制和规范运作等方面持续完善;本辅导期内,招商证券辅导小组成员对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报进行了审核。
2、辅导方式
辅导工作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辅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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