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理想: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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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4 22: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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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24

证券代码:837469 证券简称:城市理想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城市理想(北京)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理想(北京)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城市理想(北京)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



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



关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城市理想(北京)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 年报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



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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