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华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帝华科技资讯
2021-08-09 17: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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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09


证券代码:837459 证券简称:帝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帝华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2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成都宏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上诉请求: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 0112 民初 3417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帝博纳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宏捷部件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帝博纳公司承担。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四川帝博纳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显芳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巢时敏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一/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成都宏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屈习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赖勇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红兵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三)(被告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铭博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修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昕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刘里梅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过几个月的磋商,在被告承诺会给原告冲压零件加工业务的基础上,原告
改变原拟先修建 1 栋厂房的计划,于 2018 年 6 月 6 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原
告按被告要求定制修建 3 栋厂房后租赁给被告。原告投入巨资为被告定制修建厂房,修建中被告变更定制要求,拖延履行协助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原告仍按时向被告交付了厂房。之后被告无故单方解除《厂房租赁合同》,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被告终止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因为汽车行业 2019 年行情急转直下,被告的大客户吉利汽车业绩2019年上半年大幅下滑、BMA项目领克汽车从2019年10月批量生产推迟半年到2020年 4 月才批量生产,被告对其在成都扩能建厂整合业务的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才单方面终止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其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判决。

2、改判在原判第二项外,由宏捷部件公司赔偿帝博纳公司其他904,620.62元租金损失、定制厂房损失4,310,712.33元,并赔偿因定制厂房产生的资金占用费
1,590,893.75元。

3、改判宏捷部件公司赔偿帝博纳公司为追究其违约责任支付的全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4、改判铭博部件公司对宏捷部件公司应赔偿帝博纳公司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
责任。

5、 改判驳回宏捷部件公司对帝博纳公司提出的全部反诉请求。

6、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宏捷部件公司、铭博部件公司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6 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3 日作出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 0112 民初 341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 0112 民初 3417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四、五项;

三、成都宏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帝博纳科技
有限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12,000,399.60 元;

四、四川帝博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成都宏捷汽车零
部件有限公司退还定金 1,650,000.00 元;

五、驳回四川帝博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成都宏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三项与第四项的给付进行抵消后,成都宏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帝博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10,350,399.6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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