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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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55
当事人:
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燎电股份),住所地: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
祝元, 男, 1986 年 10 月出生, 燎电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梅香, 女, 1965 年 1 月出生, 时任燎电股份财务负责人
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燎电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浙江元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燎电股份的控股股东( 以下
简称“元创控股”)。 2018 年 6 月 8 日和 8 月 3 日, 元创控股分
别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 2200 万元和 800 万元, 由燎电股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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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合计 3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期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8.29%。 针对对外担保事项, 燎电股份的公
司章程己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 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时, 公司并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燎电股份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祝元知
悉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对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批,时任财务负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陈梅香未能确保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燎电股份、 祝元和陈梅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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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准确、及时等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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