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燎电股份资讯
2019-12-03 16:36:25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12-03

- 1 -
2019 055
当事人:
宁波燎原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燎电股份),住所地:
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
祝元, 男, 1986 年 10 月出生, 燎电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梅香, 女, 1965 年 1 月出生, 时任燎电股份财务负责人
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燎电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浙江元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燎电股份的控股股东( 以下
简称“元创控股”)。 2018 年 6 月 8 日和 8 月 3 日, 元创控股分
别向中信银行申请贷款 2200 万元和 800 万元, 由燎电股份提供
- 2 -
信用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合计 3000 万元,占挂牌公司上一年期
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8.29%。 针对对外担保事项, 燎电股份的公
司章程己载明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 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时, 公司并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要求进行审议并披露。
燎电股份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 ”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和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祝元知
悉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并对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批,时任财务负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陈梅香未能确保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的规定,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燎电股份、 祝元和陈梅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
行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规范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 3 -
完整、准确、及时等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29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