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8
证券代码:837450 证券简称:多美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 2022 年 1 月 28 日被告一、二就本次诉讼事项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案件一
原告一姓名或名称:刘春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锐、欧阳娟芬、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案件二
原告二姓名或名称:唐兆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锐、欧阳娟芬、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冯志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健欢、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陆素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健欢、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志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健欢、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纠纷起因
案件一
2017 年 1 月 22 日原告一以及另外 4 位投资人与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
协议》,其中原告认购了 335,196 股股票,认购资金款 600 万元。持股比例
3.015%;2021 年 6 月 18 日,原告一向被告一、二发送了《股份回购通知函》,
原告一要求被告一、二共同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 4.1 条约定以被告公司未能在投资方投资后四年(自投资方初始投资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理由,要求被告一、二向原告一回购原告一持有被告三的股权 335,196 股,并向原告一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含收益)6,903,333.33 元,被告一、二、三还应向原告一支付未如约定回购股权价款的违约金 519,749.96 元。
案件二
2017 年 1 月 22 日原告二以及另外 4 位投资人与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
协议》,其中原告认购了 167,598 股股票,认购资金款 300 万元。持股比例 1.515%
2021 年 8 月 12 日,原告二向被告一、二发送了《股份回购通知函》,原告二要
求被告一、二共同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 4.1 条约定以被告公司未能在投资方投资后四年(自投资方初始投资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理由,要求被告一、二向原告二回购原告二持有被告三的股权 167,598 股并向原告二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含收益)4078666.65 元,被告一、二、三还应向原告二支付未如约定回购股权价款的违约金 315,700.04 元.
(二)财产保全情况
案件一
2021 年 10 月 26 日,花都法院根据原告一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
粤 0114 民初 1616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告一、二、三共7,423,083.29 元的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2021 年 11 月 29 日,花都法院针对财产保全出具《财产保全情况表》((2021)
粤 0114 民初 16160 号;(2021)粤 0114 执保 2381 号)。
案件二
2021 年 10 月 28 日,花都法院根据原告二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1)
粤 0114 民初 1617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被告一、二、三共4,459,033.37 元的存款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同日,花都法院针对财产保全工作出具《财产保全情况表》((2021)粤 0114 民
初 16178 号;(2021)粤 0114 执保 2383 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案件一
根据(2021)粤 0114 民初 16160 号案民事起诉状,诉讼的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一回购原告一持有的被告三全部股权,并向原告一支付全部股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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