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31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含义:
弗德里希、发行人、指 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
本次发行 指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总数量145万股的人民币普
通股,募集资金总额1000.5万元人民币的行为
发行对象、京西燕园指 北京京西燕园大健康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委派的律
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细则》 指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
书》
元或人民币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致:弗德里希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弗德里希新能源
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发行
人本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
了审慎调查,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
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发行人及本次发行各方保证:其提供了本所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承诺函、声明函、证明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
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原件一致。
在该等各方保证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审查、查询、访谈等方式,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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