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公告编号:2021-016
证券代码:837384 证券简称:民大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报告编号:(2022)京会兴昌华审字第 010455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的处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关于 2021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民大股份集团公司报告期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从 2020 年 1552 万下降到 2021
年 186 万元,企业近四年持续亏损等,盈利能力不够,2020 年、2021 年净利润
分别-119 万元、-98 万元;2021 年末净资产 988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 1500 万
元,未分配利润-677 万元。公司制定的商业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未来盈利能力无法判断。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证其能否有效改善民大股份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法判断民大股份集团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21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二)公司或有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
如财务报表附注九、(二)所述,公司与何佳、包明珠、王珺珏和尤赛男的借款诉讼事项,2016 年李庚华向何佳借款 40 万元、2015 年李庚华向包明珠借款10 万元、2014 年李庚祥、李庚华向王珺珏借款 20 万元。借款时借据上有个人签
公告编号:2021-016
字和民大股份盖章,法院认定民大股份为共同借款人。2017 年李庚华向尤赛男借款 25 万元,借款时借据上有个人签字和通辽市同鑫物流有限公司盖章,法院认定民大股份为共同借款人。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访谈、查询、检查等审计程序,但我们未能取得上述借款个人实际还款情况,也未取得债权人不对公司追索债权的证据,我们无法就该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排除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相关司法风险不能排除,也无法确定相关预计负债。
(三)其他应收款项的性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四)所述,民大股份其他应
收款期末账面余额 1,663,270.00 元,其中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司机)期末余额为 1,656,360.00 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 99.58%。审计过程中我们执行了访谈、函证、检查等审计程序,但这些备用金在上年度被作为保留事项,本年末无法如何判断这些款项性质是费用,还是应收款,我们对该其他应收款期末款项性质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四)逾期短期借款
公司逾期短期借款情况,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所述,2018 年 6 月 4 日,
民大股份在中国建行系统上申请企业云税贷,该笔贷款由安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贷 款 金额 1,000,000.00 元 , 贷 款用 于企业 流动资 金周转 ,借款 期限
2018.06.04.-2019.06.04,利率:固定利率 7.395%。该借款到期未还,已逾期。我们在函证该笔借款时,银行询证函回函借款余额为 927,707.05,备注内容:“核销,贷款关联人:安飞”。民大股份在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均未对该笔贷款计提逾期利息,账面仍挂借款本金 998,637.40 元及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利息67,798.47 元。民大股份未与银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我们无法就该借款余额、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准确、借款及利息是否需要偿还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此进行调整。
(五)对霍林郭勒市宝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确认的收入
截至 2020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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