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克医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克医疗资讯
2022-05-17 17: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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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7


北京市 东城区 金宝街 89 号 金宝大厦 11 层

11 F Jinbao Tower, 89 Jinbao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R. China

电话(Tel):(86 10)6652 3388 传真(Fax):(86 10)6652 3399 网址(Website): www.junzejun.com

北京君泽君(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华克医疗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君泽君(海口)律
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受北京市现阶段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以线上视频会议形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通过了需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向各股东披露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线上会
议+线下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8,58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86%。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如下: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议案》;

8、《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批准报出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本所律师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数 248,58000股、弃权股数 0 股、反对股数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


2、审议《关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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