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08
公告编号:2019-025
证券代码:837369 证券简称:超维能源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了靖安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516,075.00元及利息15068.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之后的另行计算);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相关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司已于2019年5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
此后,案件进展如下:
基于我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赣09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
2019年3月1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25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6075元,被告承诺在2019年3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并在调解协议签署当日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2、案件受理费9111元,减半收取4556元、保全费3270元及保全保险费
公告编号:2019-025
1650元由原告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如被告中新国际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尚欠货款及利息15068.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之后的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3270元及保全保险费1650元。
被告在2019年3月15日前未能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我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件于2019年4月3日已执行完毕。
由于公司办事人员认为该案不属于重大诉讼案件,故未及时将民事裁定书移交给董事会秘书以及信息披露人员,所以未能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相关公告。
经主办券商事后审查,现予以补发公告。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特此公告!
江西超维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