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1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百锐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新百锐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新百锐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新百锐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锐股份”)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杭州新百锐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7年
5月10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16年4月1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发布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
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0日上午9:30在杭州新百锐基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B座4楼G07)以现
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董事推选的卢卫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
司股份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
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6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