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01
证券代码:837346 证券简称:申舟物流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2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市嘉定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赵思渊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申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一”)、包明(下称“被告二”)、陈万莉(下称“被告三”)、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四”)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包明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包明与陈万莉为夫妻关系。
(三)基本案情:
被告二与被告三为夫妻关系,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分别为被告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因被告一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10月13日和2015年
11月3日与原告一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分别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和
400万元人民币。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
为上述两份借款提供质押担保。2016年12月28日,被告一与原告
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计划,现被告一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利息。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以借款本金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的欠息476,000元,
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
率24%计算);
3.依法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律师费97,280元;
4.依法判令被告二以其对被告一持有的200万股权对被告一上
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2,573,280元)
7.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
8.依法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以借款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期间的欠息1,048,000元,
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
率24%计算);
9.依法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律师费174,440元;
10.依法判令被告二以其对被告一持有的 500 万股权对被告一
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1.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四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5,222,440元)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5月27日公司接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立案反馈,
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刚被法院受理,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刚被法院受理,尚未判决,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资金使用及其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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