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5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4-035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4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
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情况下,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或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
给全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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