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29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八楼
二〇一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叶兰昌律师、王梓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联系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10:00在湖南省汨罗市大荆集镇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谭劲松先生主持。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到2016年6月20日最新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920万股的84.4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约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9项议案:
1、《公司2015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审议<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核报告>的议案》;
6、《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公司2016度年财务预算报告》;
8、《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9、《关于聘任中介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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