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14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LAW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3 楼、13 楼
电话:020-38219668 传真:020-3821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193-1 号
致: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苏伟俊、朱静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
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0095-2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国
信信扬法字(2023)第 0095-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0140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和其他变化事项发表的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更新,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涉及的报告期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以下简称
“最近三年一期”或“报告期”)。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释义、声明、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 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五、发行人的股东 ...... 12
六、发行人的业务 ......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5
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 23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9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2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32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 32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与政府补助 ...... 33
十六、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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