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5
证券代码:837315 证券简称:魔秀科技 主办券商:联讯证券
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年10月21日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魔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
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为“股东大会”),对
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
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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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和优先股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股东股份质押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
超过净资产50%的事项;
(十五)除由董事会或授权董事长审议的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应当经过股东
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资产买卖、借贷行为、投资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审议批准日常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事项;
(二) 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的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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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单笔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事项。
(三)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收入总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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