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19
证券代码:837303 证券简称:西默电气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西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本议事
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的情形之外,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第十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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