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威高压: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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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15: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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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6-24



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六月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1900号金桃大厦604室 邮编:200041

Rm.604,GoldPeachMansion,No.1900,ShangchengRd.,PudongDist.,ShanghaiP.R.,China ZIP.200041

Tel:86-21-62534798 Fax:86-21-62534798 Website:www.jialong-law.com

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股份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南港村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全部或部分内容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于2016年6月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大会通知公告》”)。《大会通知公告》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披露内容符合《公司法》、《章程》、《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4日上午10:00在张家港市锦丰镇南港村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与《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股份公司董事会,其具有法定的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已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共持有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835100股,占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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