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华硕精瓷资讯
2018-02-13 15: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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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3

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并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零一六年三月



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并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郑州华硕精密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硕精瓷”或“公司”或“本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回复说明。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分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现有房产均未取得房产证。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房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2)房产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是否为公司主要经营用地、用房;(3)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否存在完全无法办理的问题,补办事项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4)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量化发生房屋拆迁将给公司带来的搬迁费用和经济损失;(5)以上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回复】



(1)房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评估报告》并经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建设单位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1 综合办公楼 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区桃花里5号 3,736.00



2 1#生产车间 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区桃花里5号 2,058.00



3 2#生产车间 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区桃花里5号 2,188.00



4 车间厂房 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区桃花里5号 916.70



5 门岗房及车库 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区桃花里5号 360.00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系在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上自建,其中综合办公楼、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于公司未办理竣工决算,导致手续不全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中车间厂房、门岗房及车库属临时建筑,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章 公司业务”之“三、公司业



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四)重要固定资产情况”之“1、房屋建筑物”中进行补充披露:



原披露内容为:“由于华硕有限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更正为:“由于公司未办理竣工决算,导致手续不全而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虽未取得房产证,但该等房屋系公司自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公司目前经营场所所使用的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房产对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是否为公司主要经营用地、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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