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瑞智能:股东大会制度
明瑞智能资讯
2023-04-25 15: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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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7276 证券简称:明瑞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明瑞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明确股东人员。

第六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行为(除提供担保、受赠现金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三)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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