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9
证券代码:837275 证券简称:国通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国通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8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通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通实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
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
露。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细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信息披露事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且应当按照公司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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