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5
关于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上海益邦智能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555 号康桥商务绿洲 C1 座 11F 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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