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12
证券代码:837269 证券简称:赫得环境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2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将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9 点 00 分开庭。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赫得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任一帆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总经理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淑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织金菲达绿色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祝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由于(2021)浙 0108 民初 3077 号案件二被告的保全行为,原告
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如约归还借款并导致需偿还因延期还款所产生的相应利息,现 3077 号案件经终审判决二被告败诉,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因其保全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二被告保全造成的相应利息损失人民币 394,694.59 元(以借款本金 4,900,000 元为基础,按照逾期
付款利息年利率 7.75%,从 2021 年 6 月 25 日计算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利息为 14,565.75 元;以借款本金 4,000,000 元为基础,按照逾
期付款利息年利率 7.75%,从 2021 年 7 月 9 日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利息为 265,835.62 元,前述合计利息为 280,401.37 元。以贷款
本金 3,000,000.00 元为基础,按照贷款利率 4.2525%,从 2021 年 6
月 25 日计算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利息为 114,293.22 元,以上合计
394,694.59 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诉讼理由:
2019 年 7 月 15 日,原告因与二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事宜起诉至
法院,后杭州市滨江区法院作出(2019)浙 0108 民初 4526 号(以下称“4526 号案件”)民事判决: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1036.3848 万元,驳回二被告的反诉。原、被告均提出上诉,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由于二被告在判决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 2021 年 5月 31 日就 4526 号案件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而在 4526 号案件执行结案前,二被告即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再
次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就前案纠纷提起诉讼,并在立案后立即申
请保全(案号:(2021)浙 0108 民初 3077 号,以下称“3077 号案
件”)。待滨江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出裁定冻结原告总计
1056 万元款项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后,二被告经前案执行法官沟通才于2021年7月12日同意将4526号案件案款支付至法院开立的账户;同日,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就 4526 号案件出具了《结案通知书》。由于
3077 号案件财产保全的时间早于二被告支付 4526 号案件案款时间,故在 4526 号案件执行案款汇入法院开立的账户时即被冻结,原告从未收到执行案款。除法院执行账户外,原告另一中国银行账户也被冻结。
2021 年 12 月 6 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就 3077 号案
件作出判决:驳回二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经二被告上诉,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2022 年 5 月 6 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书
后,原告相关账户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解除保全。截至法院执行账户
及原告银行账户被解除保全之日,原告被冻结款项总计为6,646,954.25 元。
在 4526 号案件审理期间,为资金周转原告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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