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2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37260 证券简称:巨安股份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公告编号:2020-031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七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西巨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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