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光可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兴光可可资讯
2023-11-01 16: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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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1-01


证券代码:837256 证券简称:兴光可可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浙江启利兴光可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一条 关联方的基本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
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二条 控制的定义: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
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三条 共同控制的定义: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
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
致同意时存在。

第四条 重大影响的定义: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
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七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
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
是否收取价款。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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