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122号
致: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陈帅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新疆惠利灌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19年4月29日发出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于2019年5月19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名册》及与会人员身份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截止2019年4月30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1人,代表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共计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所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2名股东监票人、1名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11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投票结果:同意股数75,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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