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9-12
公告编号:2018-050
证券代码:837197 证券简称:厚德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银行账户
被司法冻结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门头沟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宋洁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潘学深、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学深
(三)第三人或其他厉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50
被告潘学深系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潘学深先生与宋洁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9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潘学深向宋洁分别借款70万、30万,厚德股份对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7月3日、2016年11月28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9月29日一次性向潘学深个人账户汇入人民币70万元、3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被告潘学深按照合同规定,按月支付了利息并偿还了本金;但由于双方对偿还债务所用账户产生分歧,原告方认为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方认为已经按合同约定偿还相关借款及利息,原告宋洁认为被告潘学深构成违约,故于2018年8月20日将潘学深、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门头沟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8年8月20日,门头沟法院出具相关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形如下:
1、(2018)京0109民初5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潘学深名下的相应银行账户内存款30万元;
(2)如上述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则冻结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苹果园支行11031201040000405的账户内的相应存款。
2、出具(2018)京0109民初5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2018-050
北京苹果园支行11031201040000405的账户内存款70万元;
(2)如上述账户余额不足,则冻结潘学深名下的相应银行账户存款。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潘学深不能清偿本息,公司将承担偿还责任,将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如果潘学深不能清偿本息,公司将承担偿还责任,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9民初5118号)
(二)《民事裁定书》((2018)京0109民初5119号)
特此公告。
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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