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充充电: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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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2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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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23

证券代码:837195 证券简称:国充充电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夏建中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



行方案>的议案》,本次董事会对该发行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发行方案: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6、估值调整条款:



(1)在如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增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业绩承诺方回购增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税费均应由业绩承诺方承担,如果甲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则按协议转让交易规则进行回购,按本协议5.2条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如果甲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交易,则按做市转让交易规则通过做市商进行回购,如果回购价格低于本协议5.2条约定的价格,低于部分由丙方1、丙方2补足。如增资方选择依据本条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回购义务,则增资方无权再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业绩承诺方对其进行业绩补偿,但增资方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如发生);要求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付款期限届满前向增资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发生):



1)公司在2017年度实现的业绩未达到当年度承诺业绩的60%或



公司在2017年度内充电站运营业务的业绩未达到当年度承诺业绩的



60%。



2)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连续两年实现的净利润不足当期承诺净利润的70%的。



3)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年度出现亏损的。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任一违约行为,且因此导致增资方遭受的损失达到10,000,000元(含)(大写:壹仟万元)以上的。”



“五、中介机构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上海交通大学浩然高科技大厦16层单位负责人:朱申岭



经办律师:朱申岭 林晶晶



联系电话:021-64484005



传真:021-64484006



(三)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



执行事务合伙人:姚庚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国伟 许洪磊



联系电话:010-52805600



传真:010-52805601”



修订后发行方案: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6、估值调整条款:



(1)在如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增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业绩承诺方回购增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因此而产生的任何税费均应由业绩承诺方承担,如增资方选择依据本条要求业绩承诺方履行回购义务,则增资方无权再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业绩承诺方对其进行业绩补偿,但增资方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回购价款及违约金(如发生);要求公司在本协议约定的回购付款期限届满前向增资方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如发生):



1)公司在2017年度实现的业绩未达到当年度承诺业绩的60%或



公司在2017年度内充电站运营业务的业绩未达到当年度承诺业绩的



60%。



2)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连续两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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