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09
公告编号:2017-020
证券代码:837190 证券简称:国海中森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厦门国海中森航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国海中森航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张华芳与张曦、张畅、林颖圣、倪秀鞍于2015年8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为2015年8月11日起至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之日起12个月止,即2017年5月8日止,五人合计持有公司44.20%的股份。
为了巩固和稳定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决策效率,股东张华芳与张曦、张畅、林颖圣四人于2017年5月9日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签署协议的基本情况
1、公司股东张华芳与张曦、张畅、林颖圣于2017年5月9日签
署了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的新的《一致行动协议》, 协议有效期
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四人合计持有公司41.80%的股份。
2、截止2017年5月8日,协议各方持有公司股份及任职情况如
下:
公告编号:2017-020
股东 任职情况 持有股份(单位:股) 持股比例
张华芳 无 14,100,000.00 28.2%
张曦 无 3,500,000.00 7%
张畅 无 3,000,000.00 6%
林颖圣 董事长 300,000.00 0.6%
合计 20,900,000.00 41.8%
二、本次签订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在任何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或提名董监高候选人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提名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合计所持股多的意见为准。
4、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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