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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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2016年10月
致: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本所”或“我们”)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接受广东美奇林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涉及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及《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同时,本所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特此声明如下: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搜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根据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合理、充分的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4.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的有关行为、事实等情况,并基于本所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5. 本所在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核查和验证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
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有关书面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本所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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