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的风险揭示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腾电子”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的情形,具体如下: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腾电子”或“公司”)股东王金
荣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将所持有奥腾电子股份合计 1,472,674 股
(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2.00%)转让给深圳市泉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来实业”),本次收购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不存在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配套协议的情形。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人股份 15,367,923 股,持股比例为 20.88%,成为被收购人第一大股东。
本次收购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方式完成,已形成收购事实,触发《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所规定的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披露要求,应当在签署协议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奥腾电子。由于相关单位对挂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则掌握不准确,收购人未能按照监管规定对上述收购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以上信息,详见奥腾电子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未及时披露收购
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的致歉公告》及相关公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 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
发行股份 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奥腾电子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将上述事项告知主办券商,并将收购报告书及
相关资料提交主办券商,沟通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鉴于收购相关方未能按照监管规定对上述收购事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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