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7
证券代码:837153 证券简称:诺邦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以下简称“股票发行问题解答(三)”)及《湖北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公司必须按股票发行方案(或其他非公开的募集资金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亦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
募集资金时承诺的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放,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银行。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的违约责任;
(七)主办券商可更换指定的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提交报备。公司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时,应当向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直接实施,则公司为协议一方,如果由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共同一方,与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协议。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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