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锻压: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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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16: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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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8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2017]5051号



致: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儒毅”或“本所”)接受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二)2017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2017年5月18日,公司在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园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马炎成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06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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