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环保: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天成环保资讯
2023-02-27 15: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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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27


证券代码:837146 证券简称:天成环保 主办券商:诚通证券

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截至目前,河南
省叶县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件作出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金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方
3、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留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4、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案涉及建设工程的转包方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二河南天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环保)承建被告一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龙科技)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尼龙公司内的己内酷胺二期暨升及
改造污水预处理及中水回用项目。2018 年 6 月 26 日原告以第三人林
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建筑)的名义与天成环保签订《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款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完成并
进行决算后,甲方三个月内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合同涉及工程实际由原告施工,原告根据监理单位通知于 2018年 6 月 30 日安排人员、材料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工程完全按照
被告提供图纸及现场人员要求进行,2019 年 12 月 1 日该工程全部完
工,并经被告一、被告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原告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经原告结算原告共完成工程价款约 3991 万元,被告至今仅支付 2082 万元,剩余 1909 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二进行催要,被告二均以集团未完成项目审计为由拒不支付。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被告二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 24 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被告一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请求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 万(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2.请求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在欠付工程款限额内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第一项诉请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

4.请求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在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截至目前,河南
省叶县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件作出判决。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暂未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踪诉讼进展情况,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传票》
(三)《民事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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