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度科技:法律意见书
爱度科技资讯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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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3-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爱度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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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爱度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爱度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爱度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爱度科技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爱度科技本次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与爱度科技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爱度科技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转让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内容均严格引述自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且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爱度科技已作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真实,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爱度科技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同意爱度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挂牌转让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应将所有章节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所律师同意爱度科技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爱度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

律上的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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