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信科技:监事会制度
天信科技资讯
2020-04-22 19:36:58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122 证券简称:天信科技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天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对象为监事、监事会和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从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五)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的内容;

(四) 监事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监事会、董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未正式披露前,不得向外披露;

(五) 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六) 监事发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或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监事会主席应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

(七) 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监事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