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四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东方四通资讯
2020-04-28 17: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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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20 证券简称:东方四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版本如下: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
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主办券商应当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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