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7120 证券简称:东方四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董
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版本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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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行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在学术、专业资格或有关经验方面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公司可以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可终止对其聘
任: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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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管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六)董事会认定应当终止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
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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