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四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东方四通资讯
2020-04-28 17: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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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20 证券简称:东方四通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版本如下: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与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制度》等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有)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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