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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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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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2016年2月2日出具《关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杭州科龙
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挂牌公司”)组织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德
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反馈意见》所列示的问题事项进行认真地分
析、讨论、核查。在此基础上,公司和主办券商出具了《关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
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财务问题的答复》、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关于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一》。
提示:本反馈意见的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不加粗):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公开转让说明书》补充披露内容
宋体(加粗):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特此说明。
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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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特殊问题
1.1 1994年4月,严国民将个体工商户建德市梅城南峰塑料电器配件厂变更为浙
江省建德市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存在手续不规范的情形;1996
年4月,浙江省建德市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第一次增资,存在出资瑕疵。(1)
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设立及第一次增资时的出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出
资方式、出资金额、作价依据、出资人及股权结构等信息。(2)请主办券商及
律师分别核查前述两次出资瑕疵是否属于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出资不实、
是否对公司经营或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意见。(3)请主办券商及
律师核查以货币补足出资的计算依据、前述出资瑕疵规范措施是否充分有效、
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注册资本是否补足、公司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
权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或后果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主办券
商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前述瑕疵规范措施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
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调查程序
查阅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和整体变更时的验资报告;访谈公司
股东
2、事实依据
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东访谈纪要
3、分析过程
(1)设立及1996年第一次增资时出资的具体情况
①设立时出资的具体情况
经主办券商核查浙江省建德市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
料,建德市梅城南峰塑料电器配件厂于1994年4月4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从
将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为有限公司,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梅城工商所于1994
年4月7日核准有限公司开业登记。根据1994年4月7日工商行政机关填写的
杭州科龙电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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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企业开业登记事项表,浙江省建德市科龙电器工具有限公司设立时取得的营
业执照注册号为14399822-6,设立时的住所为梅城镇城南,法定代表人:严国民,
注册资金:3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营:电器、工
具;兼营:吸塑。
由于申请变更为有限公司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
实施)尚未实施,有限公司设立时存在手续不规范的情形。主办券商在工商登记
资料中未发现有限公司设立时相关的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各股东对各自的
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比例亦未有协议明确约定,同时设立时的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亦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与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司法的要求
不符,存在出资瑕疵。此外,由于科龙有限多次搬迁及时间长远等原因,会计账
册不完整,因此主办券商无法核查设立时各股东的具体出资明细情况。
②1996年4月第一次增资时的具体出资情况
根据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5月7日就科龙有限第一次增资时的
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科龙有限的注册资本增加到50.30万元,股东为严国民、
严德余,但主办券商未见各股东就本次增资相关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比
例所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同时,根据建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
17日出具建会所(梅办)验字第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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