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清流股份资讯
2020-04-28 1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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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13 证券简称:清流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建议及
发表意见;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
问题;

(十一) 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6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公开
谴责时;

(六) 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2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2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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