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清流股份资讯
2020-04-28 18: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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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13 证券简称:清流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五)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六)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 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应尊重独立董事(若有)、监事会出具的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管理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业务备用金除外)。

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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