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13 证券简称:清流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或以上述形式为他人提供的反担保。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的子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决策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审核担保对象的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
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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