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113 证券简称:清流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清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和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规范性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代表着所有者的权益,公司的资本归股东所
有。公司股东大会是由股份公司的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三条 股东大会原则上每年度召开一次年会,如有必要,可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单笔对外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 审议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
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 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0%】
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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