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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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
目录
引言......1
律师声明事项......2
释义......4
正文......5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股票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核......5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6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及结果......9
五、本次股票发行的法律文件......9
六、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10
七、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对价......10
八、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核查登记备案核查......10
九、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说明......12
十、本次股票发行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说明......13
十一、本次股票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以及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的说明..................................................................................................................................13
十二、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是否提前使用的说明..14十三、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协议是否存在特殊条款..................................................14
十四、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说明......15
十五、本次股票发行是否需要股份支付处理......15
十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的说明......16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17
十八、后续备案程序......17
十九、结论意见......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悠络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悠络客”)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发行(以下简称“本次股票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票发行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2017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发行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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