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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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2022 年 5 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意字[2022]第 0058 号
致: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北京市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 neeq.com.cn)发布了《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2 年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30 分在长沙市岳麓区毛泽东
文学院学海文化大楼 503 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瑞坤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26.7917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7%。除贵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826.7917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21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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